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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设立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为切实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育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师组成。由学院院长提名,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名。

第六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有科研副院长和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从学院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

在任职期间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本院的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科研重点和科研政策,对本院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二、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社会服务课题的立项。

三、负责审查、鉴定本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向各级推荐参评科研成果。

四、主持本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五、参与晋升教师职务科研情况的审议工作。

六、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四次全体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重要议题的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秘书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314


附件:首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首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任:何兆华

副主任:邵攀科(常务) 窦 强

员:闫世笙 杨高峰 李少梅(校外)庞钊珺 甄俊芳 庞小佳

辛维英 杨亚博

书: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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