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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全面实施“质量立院”战略,促进我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设立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简称“学院教学委员会”)。为切实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业务工作的权威性组织机构,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设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在院长和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学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三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热心参与教学管理与建设、教学改革与评估工作,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创新意识。

第四条,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教学副院长和实践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设秘书一名,由教务办主任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院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等以及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方案。

2.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审核各专业课程教材的选用方案及使用效果。

3.审议学院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大调整计划,核定学院教师开课资格,并负责对学院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课堂创新大赛、课程思政大赛等教学竞赛的初审和评比。

4.全面领导和实施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审、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指导、分析、反馈网上评教工作;检查指导研究性教学工作。

5.审核、验收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优秀教材、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双语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教学示范、教改项目、大学生创新项目等各级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6.负责对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等的督促检查,对教学工作中的责任事故有独立检查的权利,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审议和制定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系教师年终教学工作进行考评。每位委员每学期须听课10次以上。

8.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不定期举行,由副主任负责召集或委员动议召开,参会人数须三分之二以上。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由秘书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教学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有关院领导、专家参加。

第七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八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关心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事业,积极主动为学院教学工作献计献策,团结教师,以身作则,努力工作。

第九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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